停工留薪期,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或者患職業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一個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確定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計算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有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專門制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對于沒有制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如江蘇?。?,一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憑職工治療工傷就診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來確定。但因為這些地區沒有對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明確規定,所以實踐中會出現勞動者虛開休假證明,從而享受超額停工留薪期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各地法院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會綜合考量勞動者的傷情狀況及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情況,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作出綜合判定。如在馬某威與旭川化學(蘇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2020)蘇05民終10458號】中,審理法院認為,確認停工留薪期應依據勞動者的傷情情況、治療過程、傷殘等級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馬某威雖提供了相應的診斷證明,但診斷證明并未明確指出馬某威身體存在不適等情況。結合馬某威所受工傷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不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并參照《蘇州市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期參照標準》,一審酌定馬某威的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無不當。此外,還有地區(如廣東?。┮罁t療終結期確定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計算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工傷保險條例》未對“原工資”進行明確定義和解釋,各地規定中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受傷前12個月除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河南省采取的是第一種計算方法,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浙江省采取的是第三種計算方式,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第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等絕大部分地區則采取第二種計算方法,即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停工留薪期結束后處理方式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已經屆滿,且不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通知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勞動者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僅如此,如果勞動者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第二,如果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屆滿后沒有向公司履行請假手續,則勞動者有義務正常上班,否則用人單位有權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理,包括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四、因笫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同時主張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的雙重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受到人身損害的,其有權要求侵權人支付誤工費。因此誤工費是因第三人侵權而產生,屬于民事賠償的范疇;而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項目中的一種。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無論勞動者是否從侵權人那里獲得了誤工賠償,都不影響對勞動者的工傷認定,勞動者都可以要求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待遇。也就是除醫療費外,對于其他項目法院支持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而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所以勞動者有權主張雙重賠償?!督K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17]1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就明確,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范疇,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此外,在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中,法院明確認為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的雙倍賠償。一方面,現行法律并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二者性質不同,前者屬公法領域,基于社保法律關系發生,后者屬私法領域,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不宜徑行替代。所以綜上,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附:20省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方式匯總
一、依據各地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
1.北京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京勞社工發〔2003〕195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2.山東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魯勞社〔2006〕15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司法實踐中,也有由法院通過依法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進行確認。
參考案例:青島鐵輝工貿有限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案
案號:〔2021〕魯02民終14529號
裁判理由:劉某所受傷已經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系劉某作為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法定期間,且停工留薪期內劉某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應當發生變化。青島鐵輝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輝工貿公司)實際向劉某支付的工資數額明顯低于劉某受傷前的工資待遇,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鐵輝工貿公司支付劉某停工留薪工資差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對停工留薪期間進行確認,不僅是劉某作為工傷職工應當積極關注的事項,亦是鐵輝工貿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履行的義務和責任,鐵輝工貿公司上訴主張停工留薪期間未及時進行確認應系劉某的責任,本院不予采納,其以此為由上訴主張不應向劉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間的確認依法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范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專門性問題,為了徹底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查明事實,一審法院委托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劉某工傷停工留薪期進行確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的規定,鐵輝工貿公司上訴主張一審法院濫用職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3.山西
《山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晉勞社工傷〔2004〕275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山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見附件)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
4.天津
《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津人社局發〔2019〕32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首診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通知書》(附件2)送達工傷職工,同時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重慶
《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渝勞社辦發〔2004〕210號)第四條規定: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交所在單位。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6.安徽
《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勞社〔2006〕55號)第四條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間,按《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執行。
7.甘肅
《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甘人社通〔2020〕313號)第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8.貴州
《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黔人社發〔2018〕6號)第三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及時報送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有效的診斷證明及《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以下簡稱《分類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并告知有異議的救濟途徑以及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醫療診斷與《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的傷情不一致的,以《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的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
9.云南
《云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首次具體時間,由各用人單位根據《目錄》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自行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達到《目錄》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時間,需延長或有爭議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7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申請。統籌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目錄》與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確認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10.福建
《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閩人社文〔2017〕47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應以治療所需時間最長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據《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見附件,以下稱《分類目錄》),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
11.湖北
《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鄂人社規〔2016〕5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工傷職工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用人單位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對照《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2),確定停工留薪期,并自確定停工留薪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送達工傷職工(附件3)。
12.河南
《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豫人社工傷〔2016〕8號)第三條規定: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確認。
13.黑龍江
《黑龍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黑人社發〔2015〕8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黑龍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14.江西
《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贛人社發〔2012〕49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甲以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15.陜西
《陜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規定》(陜勞社發〔2008〕46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16.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試行辦法》(新勞社字〔2005〕90號)第三條規定: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二、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進行確認
17.江蘇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 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18.上海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9.河北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22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或者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